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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火灾事故现场固态物证提取的注意事项

发布日期:2016-09-14

我们都知道火灾事故现场是不可复制和再现的,火灾事故现场破坏严重,痕迹物证提取困难,且事故现场提取的物证是认定火灾事故原因的重要证据,实际操作过程中,一些火调人员进入火灾现场后,不遵循火灾调查的程序和要求,对现场缺少科学分析,盲目进行火场勘查,未对物证的原始形态进行物证保全前便动手勘察,或对勘查各环节中发现的线索未逐一照相或录像,致使物证在被移动、翻动后无法复原,物证的原始状态被破坏,或对火灾现场有重要作用的物证判定不准,致使关键的物证被移动、翻动后而未被提取,导致物证破坏,给重新提取带来困难。

鉴于《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对现场提取的痕迹、物品的实施程序作了以下规定:

一是量取痕迹、物品的位置、尺寸,并进行照相或者录像;二是填写火灾痕迹、物品提取清单,由提取人、证人或者当事人签名;证人、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无法签名的,应当在清单上注明;三是封装痕迹、物品,粘贴标签,标明火灾名称和封装痕迹、物品的名称、编号及其提取时间,由封装人、证人或者当事人签名;证人、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无法签名的,应当在标签上注明。”,在火灾原因鉴定中, 能证明火灾的发生和发展过程的最常见的物证是固态物证,它是以本身的存在状态、形态、质量、颜色、组成等物理化学性质来证明火灾发生的原因。固态物证是目前最受重视的物证。火灾事故调查中的固态物证多种多样, 常见的有易燃易爆性物质以及它们的燃烧和爆炸残留物, 易燃易爆性物质的包装品, 引火工具, 电器元件, 浸有油质的泥土, 带有摩擦痕迹的机件等。

提取固态物证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首先提取程序要合法。目前,在实际工作中,物证提取程序不合法的现象时有发生,火灾事故调查的最终结果是要经得起当事人推敲和质疑的,导致当事人对程序的合法性提出质疑。有的火灾调查人员对火灾事故调查的重视程度不高,业务素质不强,责任心不强,对火灾调查的程序不熟悉,特别是不遵循物证提取的法律程序要求,为此,《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第二十一条对程序作出了具体规定,此外,火灾事故调查在物证提取鉴定方面还要借鉴相关专业部门好的方面,如纵火现场的痕迹物证,调查人员对火灾事故现场有怀疑的,应及时与相关部门联系,争取支持,防止一些痕迹物证的灭失。只有这样才能有理可据,有据可依,才能确保提取物证的程序合法性。

其次,提取过程中注意以下几点:(1)固态物证的形状、颜色、气味、痕迹、质量、组成等物理和化学性质都可能对火灾原因的认定有证明作用。因此, 提取时应尽量保持物证原样, 不能损坏和残缺, 并且参簇要轻拿轻放, 妥善保管。(2)每种实物证据在提取之前都应拍照、绘图, 记录其方位, 然后动手提取。(3)如果怀疑是放火工具或用品时, 要特别慎重对待, 除不要碰破以外, 还应避免留下自己的手印和擦掉上面原有的手印。应戴上手套或垫上干净的纸拿其尖棱处取下, 并妥善保存。(4) 对微小物证样品的提取要特别谨慎, 应戴上口罩, 用洁净的小摄子钳取。对特别细小和极易失落的残渣和碎屑(如金属粉末, 细小纤维等), 可用透明胶纸直接粘取。(5) 对所发现的各种大小物证一般都应全部提取。如果物证的体积很大或数量过多, 应把物证的原貌进行拍照和记录后, 酌情提取能反映该物证全部状况的并具有代表性的几部分。(6) 应该在发生火灾区域和未发生火灾的区域都进行提取, 供鉴定时比较。(7)对固体物质的爆炸(如炸药爆炸、粉尘爆炸等), 在爆炸点可能残存残留物, 在其附近的物体和地面上可能存在爆炸物品的喷溅物及分解产物。这样的物证可用小铲或小勺收集在洁净的广口瓶里。同时, 在非爆炸区域提取空白样品, 以供审查评断时比较。(8) 对带有短路痕迹的电线, 可将这段电线剪下, 并按两根电线或几根电线的原来的相互位置固定在硬纸板上, 并在附近的地面上尽量寻找喷溅的熔珠; 对电器闸刀及其它开关, 最好连其固定的底板一并取下, 并保持原来开关的位置; 闸刀或开关上的电线不要拆下, 应用钳子将它们剪断, 使线头留在开关上。(9) 对试样类的固态物证应提取双份, 以备复检。(10)对火灾现场烟熏痕迹物证的提取, 应先拍照固定, 必要时以火场制图和火灾现场勘查笔录辅助说明。必须通过分析烟尘成分来确定原来的可燃物种类时, 要提取烟尘作为检材。

最后,对所提取的固态物证样品要尽快地送到有分析鉴定资格的鉴定单位进行分析鉴定,送检时按规定填写“ 委托鉴定登记表”, 写明案情、检验目的、要求、检材及比对样品的来源、产地、纯度等, 同时提供检材和样品清单。鉴定单位对物证分析鉴定后要出具“ 火灾物证鉴定书”或“ 火灾物证检验报告”。(羊加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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