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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气象局实施《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细则

发布日期:2018-02-26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气象局实施《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疆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以下简称“检测资质”)管理,规范检测行为,促进检测市场健康发展,依据《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24号令)、《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31号令)、《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评审细则》等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在自治区申请检测资质,实施对检测资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自治区气象局负责全疆除电力、通信之外的检测资质的认定和监督管理。

各地(州、市)气象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除电力、通信之外的检测资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检测资质的申请、资质延续、变更采取网上受理、审批。

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

第五条  申请检测资质的单位,应当向自治区气象局提出申请,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独立法人资格;

(二)具有满足检测业务需要的经营场所;

(三)从事检测工作的人员应当通过自治区气象学会组织的检测能力评价,具备相应的检测能力,并在其从业单位参加社会保险;具备检测能力的专业技术人员中,应当有一定数量的与防雷、建筑、电子、电气、气象、通信、电力、计算机相关专业的高、中级专业技术人员,并具备相应资质等级要求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专业知识和能力;

(四)具有检测质量管理体系,并有健全的技术、档案和安全管理制度;

(五)具有与所申请检测资质等级相适应的技术能力和良好信誉;

(六)具有满足相应技术标准的专业设备(见附件1),专用仪器设备应当经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或校准,并在有效期内。

第六条  申请检测甲级资质的单位除了符合本细则第五条的规定外,还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与承担业务相适应的检测专业技术人员,其中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2名,中级技术职称不少于6名;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高级技术职称,并从事检测工作五年以上;

(二)近三年内开展的检测项目不少于三百个,且未因检测质量问题引发事故;检测项目通过自治区气象局或委托的地(州、市)气象)组织的质量考核合格率达90%以上;

(三)取得乙级资质三年以上。

第七条  申请检测乙级资质的单位除了符合本细则第五条的规定外,还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具有与承担业务相适应的检测专业技术人员,其中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一名,中级技术职称不少于三名;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高级技术职称,并应从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雷电防护工程设计与施工、雷电防护设计技术评价、雷电监测、电气检测、建筑钢结构检测、建筑桩基检测等工作三年以上;

第八条  申请检测甲级资质的单位应当提交以下书面材料中(一)至(十一)项的内容,申请检测乙级资质的单位应当提交以下书面材料中(一)至(八)项的内容。

(一)《检测资质申请表》(见附件2);

(二)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三)《专业技术人员简表》(见附件3),专业技术人员的技术职称证书、身份证明、劳动合同、社会保险关系证明、检测能力评价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四)专业技术负责人的任命文件。同时,申请甲级(或乙级)资质技术负责人需提供从事检测等相关工作五年(或三年)以上的工作证明;

(五)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的原件及复印件(实际经营地址与证照地址不一致的,还应提供相应证明);

(六)仪器、设备及相关设施清单(包括仪器名称、型号、编号、技术指标、制造厂家、购置日期、检定/校准有效期等);

(七)检测质量管理手册,包括:

1. 质量保证体系框图;

2. 质量控制措施;

3. 相关的管理制度(包括内部工作文件管理制度、合同管理制度、异议申诉处理制度、保密制度(应明确纸质文档和电子文档保密范围和措施)、人员培训制度、资料交接制度、现场检测监督及检查制度、检测人员职业道德规范、检测人员考核及奖惩制度、检测结果报告制度等);

4.相关技术标准目录等。

(八)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

1. 责任制度;

2. 事故应急预案和分析处理制度;

3. 作业制度和具体安全措施;

4. 检测作业指导书(包括检测流程、检测方法、仪器设备配置、仪器设备操作规程、原始记录与检测报告的格式等);

(九)现有检测资质证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十)《近三年已完成的检测项目表》(见附件4),并提供通过自治区气象局(或委托的地(州、市)气象局)组织质量考核且合格率达到90%以上的证明;

(十一)近三年20个以上检测项目的相关资料(包括检测项目合同复印件及其检测报告)。

第九条  申请单位应按本细则要求将申请资料上传至“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资质认定管理系统”(以下简称“认定系统”),申请材料通过网上受理后,申请单位应及时将纸质材料一式两份提交至自治区气象局政策法规处。采取邮寄方式的,以收件日邮戳为准。

申请单位提交的纸质材料应当加盖申请单位公章,按照项目的顺序依次装订成册后加盖骑缝章,并承诺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条  自治区气象局负责对检测资质申请单位网上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应当在收到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完成,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出具凭证。

审核不合格的出具书面凭证,并说明理由。

 

第三章  审查与评审

第十一条  自治区气象局受理检测资质申请后,委托检测资质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对检测资质申请进行评审。评委会评审时应当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并提出评审意见。

第十二条  评委会依照《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评审细则》的要求对检测资质申请单位进行评审。评审包括现场考核和会议评审。

第十三条  现场考核由评委会安排现场考核小组或委托当地气象主管机构进行。考核小组由2名以上评审专家组成。

第十四条  现场考核应当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双方到场人员介绍;

(二)宣布考核依据、工作安排等;

(三)申请单位情况介绍;

(四)逐项考核评审项目;

(五)汇总并制作现场考核记录;

(六)双方签字确认。

第十五条  现场考核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对照检查所提交资料的原件。

(二)核查仪器、设备及相关设施清单中所列的实物。

(三)核查办公场所与产权证明或者租赁合同内容是否一致。

(四)核查项目资料、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质量管理手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等档案资料的规范性和完整性。

(五)抽查二至三个以上雷电防护装置检测项目的全套档案资料(仅限申请雷电防护装置检测甲级资质)。

(六)考察主要专业技术与管理人员对有关管理制度、技术规范等的掌握和执行情况。

申请单位的法人代表(或其委托代理人)、技术负责人、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接受评审小组提出关于组织架构、管理制度、专业知识等的询问和考核,并根据考核需要进行实地操作。

(七)其他需要现场核查的内容。

工作人员应当将现场核查的各项内容记录在案,由双方签字确认,并保存必要的视听资料,形成现场核查工作报告报自治区气象局。

第十六条  现场考核过程中,发现被考核方存在以下任一情况时,现场考核结论为不通过:

(一)资质申请材料与实际情况不符,存在隐瞒、虚报情况的;

(二)技术负责人理论知识考核存在明显不足的;

(三)专业技术人员实际操作考核中有两个以上检测项目存在未能按照标准要求进行检测,未能正确操作仪器设备、有不安全操作行为或未能对检测数据进行正确处理得出检验结论的情况。

第十七条  现场考核完毕后,由考核小组成员、申请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对现场考核记录确认并签章。申请单位拒绝确认或者签章的,由现场考核小组作现场记录,并全体签章见证。

第十八条  现场考核情况应当在会议评审时进行汇报。现场考核记录作为评委会的评审依据。

第十九条  评委会经由现场考核和会议评审,形成评审意见和评审结论。评委会主任委员应对评审意见和评审结论签字确认,并提交自治区气象局。

第二十条  自治区气象局根据评审结论对检测资质申请作出认定。通过认定的,经向中国气象局备案,并在中国气象局网站公示无异议的,颁发《检测资质证》。

自治区气象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做出认定,资质评审所需时间不计入许可审查时限。

未通过认定的,自治区气象局在十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四章  资质延续

第二十一条  检测资质的有效期为五年。

申请单位应当在资质有效期满三个月前向自治区气象局提出延续申请,并提交本细则第八条规定的材料和资质有效期内每年年度报告、信用档案的书面材料。

资质证有效期届满三个月前未提出延续申请的单位,其资质证到期自动失效。

第二十二条  自治区气象局应当根据年度报告、信用档案、初审意见及资质申请条件,作出准予延续、降低等级或者注销的决定。

申请延续的单位不符合资质延续条件的,自治区气象局应当作出降级或者注销决定,并于决定作出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收回原资质证书。

 

第五章  资质变更

第二十三条  取得检测资质的单位在资质证有效期内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更的,应当在法人资格管理部门变更登记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向自治区气象局提交资质变更申请材料。

第二十四条  申请检测资质变更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正式的变更申请公函。

(二)法人资格管理部门出具的变更核准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三)变更前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和变更后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四)检测资质证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第二十五条  变更事项经核实确认后,自治区气象局应当予以变更。

第二十六条  取得检测资质的单位发生合并、分立以及注册地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的,应当在法人资格管理部门变更登记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向自治区气象局提交申请。

第二十七条  合并后存续或者新设立的单位可以承继合并前各方中较高等级的资质。承继较高等级资质的单位,除应向自治区气象局提交本细则第八条规定的材料外,还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正式的变更申请公函。

(二)合并后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的原件及复印件。

(三)原各方单位检测资质证正、副本原件。

合并变更后,原检测资质自动作废。

第二十八条  单位分立后申请核定资质的,申请单位应当向自治区气象局提交本细则第八条规定的材料外,还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分立决议或者决定书的原件及复印件。

(二)变更前后的各相关方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第二十九条  具有检测资质的单位申请分立的,分立后资质等级根据实际达到的资质条件重新核定,并注销原资质。

第三十条  在疆外取得的检测资质单位变更注册地至新疆自治区的,应当提交除本细则第八条规定的材料外,还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变更前的检测资质证正、副本原件。

(二)法人资格管理部门出具的迁出、迁入的相关材料。

(三)变更前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和变更后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的原件及复印件。

(四)迁出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出具的证明(附件5)和信用档案记录。

自治区气象局负责对迁入单位的资质按照本细则规定进行重新核定,并按核定结果,换发资质证。

第三十一条  取得检测资质的单位,因遗失、损毁等原因需要补办检测资质证书的,资质证书由自治区气象局核实后补发,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正式的补办资质证申请公函(包括补办原因、补办资质证类别等)。

(二)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三)在自治区级以上公开发行报纸上刊登的资质证作废声明(报纸原件,作废声明内容应包括单位名称以及资质证名称、等级、编号、总编号、有效期、发证日期等信息)。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检测资质管理实行年度报告制度。

检测单位应当从取得资质证后次年起,在每年的第二季度向自治区气象局报送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包括:

(一)对照本细则第六条进行说明,是否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

(二)执行技术标准和规范情况;

(三)分支机构设立和经营情况;

(四)年度检测项目表(见附件4)。

自治区气象局对年度报告内容进行抽查,将抽查结果纳入信用管理,同时记入信用档案并公示。

第三十三条  检测资质单位实行质量考核制度。自治区及各地(州、市)气象局根据检测资质单位的信用档案情况,以“双随机”方式组织对检测资质单位进行检测质量考核。

第三十四条  全疆建立检测资质单位信用档案,信用档案记录作为资质延续、升级、降级、注销等的依据。以下信息计入资质单位信用档案:

(一)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信息;

(二)质量考核信息;

(三)行业评价、行业管理类信息;

(四)告知承诺、整改类信息;

(五)受检单位反映的表扬、投诉类信息;

(六)区、地、县气象局及外省、区、市气象局在日常执法检查过程中记录的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活动信息;

(七)年度报告以及抽查结果信息。

第三十五条  疆外检测资质单位在疆内设立分支机构或者在疆内从事检测活动的,应当及时向自治区气象局登记,并接受当地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管。登记材料包括:

(一)疆外检测资质单位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二)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局颁发的检测资质证复印件,以及《单位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审查表》(见附件6); 

(三)疆外检测资质单位驻疆分支机构相关资料(包括成立分支机构的批准文件、分支机构负责人的任命文件等);

(四)《在疆从业人员简表》(见附件3),从业人员的身份证、专业技术职称证书、防雷装置检测能力评价证明或防雷装置检测资格证原件及复印件,以及从业人员与取得检测资质单位签订的劳务用工合同;

(五)驻疆分支机构开展防雷检测业务的仪器、设备清单(见附件7);

(六)办理登记人员身份证件原件、复印件及疆外检测资质单位授权办理登记的委托书。

自治区气象局应及时向社会公布疆外检测资质单位的有关情况。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新疆气象学会负责全疆检测专业人员能力评价工作,并接受自治区气象局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防雷装置检测专业设备表

序号

仪器设备名称

配置台数

主要性能要求

1

激光测距仪

P

P

量程:0-150m

2

测厚仪

P

P

金属厚度测量,超声波

3

经纬仪

P

P

量程:0-360°,分辨率:2″

4

拉力计

P

P

量程:0-40kgf

5

可燃气体测试仪

P

P

适用气体:可燃气体

6

接地电阻测试仪

P

P

测试电流:>20mA(正弦波),分辨率:0.01Ω

7

大地网测试仪

P

 

测试电流:>3A,分辨率:0.001~99.999Ω,频率可选

8

土壤电阻率测试仪

P

P

四线法测量,测试电流:>20mA(正弦波)分辨率:0.01Ω

9

等电位测试仪

P

P

测试电流:≥1A,四线法测试,分辨率:0.001Ω,具备大容量锂电池

10

环路电阻测试仪

P

P

电阻测量分辨率:0.001Ω,电流测量分辨率:1μA

11

防雷元件测试仪

P

P

测试器件:MOV,具备大容量锂电池

12

绝缘电阻测试仪

P

P

0-1000MΩ

13

表面阻抗测试仪

P

P

测量范围:103-1010Ω

14

静电电位测试仪

P

P

测量范围:±20kv

15

数字万用表

P

P

电压、电流、电阻测量,分辨率:3位半

16

防爆对讲机

P

 

防爆对讲

17

标准电阻

P

P

10-3~105欧姆,功率1/2w,线绕型

18

钢卷尺

P

P

分辨率:0.01m

19

游标卡尺

P

P

量程:0-150mm

附件2: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申请表

附件3:专业技术人员简表(在疆从业人员简表)

附件4:近三年(年度)已完成防雷装置检测项目表

附件5:证明

附件6:单位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审查表

附件7:仪器、设备及相关设施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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